杨松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18:29
申请人杨松,男,遵义市人。

申请人杨松要求宣告谢朝芬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杨松称,我与被申请人谢朝芬系母子关系。2000年7月29日,我母亲谢朝芬外出至今未归,下落不明。曾经我们多次查找仍无音信。请求宣告谢朝芬失踪。

经查,下落不明人谢朝芬,女,1975年3月4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杨松的母亲。2000年7月29日,谢朝芬外出未归,后与家人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4月17日发出寻找谢朝芬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谢朝芬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谢朝芬于2000年7月29日与家人失去联系,下落不明至今已满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谢朝芬为失踪人;

二、指定杨松为失踪人谢朝芬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谢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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