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炳光与何晓波、毛朝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8:30
原告殷炳光,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何晓波,男,汉族,仁怀市人。

被告毛朝文,男,汉族,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炳光与被告何晓波、毛朝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殷炳光撤回起诉。

审判员  夏冰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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