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炳光与何晓波、毛朝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殷炳光,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何晓波,男,汉族,仁怀市人。
被告毛朝文,男,汉族,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炳光与被告何晓波、毛朝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殷炳光撤回起诉。
审判员 夏冰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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