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百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年年、贵州圣药馨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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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31 18:32
原告遵义百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贵州省遵义市外环永城路恒运楼。

法定代表人蔡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开颜,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年年。

被告贵州圣药馨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威清路83号B幢负1层20号。

法定代表人石代波,职务不详。

第三人贵州众强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东站路35号。

法定代表人黄治林,职务不详。

原告遵义百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年年、贵州圣药馨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众强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遵义百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年年、贵州圣药馨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众强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百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陈年年、贵州圣药馨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众强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百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袁剑利

审 判 员  陈 钰

人民陪审员  王凤革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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