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甲与朱某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18:32
原告朱某甲,女。

委托代理人张荣,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朱某丙,女。

第三人王淑君,女。

第三人陈太平,男,遵义市人。

原告朱某甲与被告朱某乙、第三人王淑君、陈太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谢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张荣、被告朱某乙的委托代理人朱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王淑君及陈太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陈述。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甲诉称,我与被告朱某乙是姐弟关系。我们的父母在红花岗区延安路XXX号有面积46.8㎡的门面房。父母去世后,该房一直由被告代表我们兄弟姐妹四人管理,并将租金按四份分别支付给我们。在此期间,被告将房屋出租给第三人王淑君、陈太平夫妇,每年租金40000元。从2010年10月起,被告就再未将我应得的租金给我,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后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讼争门面房我享有四分之一份额即11.7㎡的所有权,并判决被告支付我租金10000元。我要求被告将中级法院判决确认的租金以外的2013年和2014年两年的租金(共计20000元)给我,但被告置之不理。请求判决1、被告支付给我2013年和2014年两年的租金共计20000元;2、判决第三人王淑君、陈太平从2015年起直接将我应得的租金支付给我。

被告朱某乙辩称,讼争门面房是我和朱某丁共有,与原告无关。遵义市中级法院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我们对中级法院的判决不服,已经向高级法院申请再审,遵义中级法院的判决是否为最终判决尚无法得知,本案应当中止审理。

第三人王淑君、陈太平未到庭陈述,也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原告朱某甲与被告朱某乙及第三人朱某戊、朱某丙、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因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起诉来本院,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4)红民一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原告享有本案讼争门面房四分之一的份额即11.7㎡的所有权,同时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而提起上诉,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4)遵市法民一终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本院关于讼争门面房份额确认的判决,同时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10000元。被告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误且已经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为由没有履行生效判决。庭审中,被告认可讼争门面房已经出租给第三人王淑君、陈太平且每年租金为40000元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2014)红民一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2014)遵市法民一终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讼争的46.8㎡的门面房,已经终审判决确认了原告朱某甲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即11.7㎡的所有权,因此原告享有门面房四分之一的收益权。现门面房已由被告对外出租,每年租金为40000元,故原告每年享有租金收益10000元。被告朱某乙收取了2013年和2014年两年的租金,其占有该租金中属于原告的20000元,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的规定,被告应当将该20000元返还给原告。被告辩称,自己已经申请对终审判决进行再审,应当中止本案的审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是当事人的权利,但申请再审并不必然导致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因此,被告要求中止本案审理,没有法律依据。由于讼争门面房是以被告的名义对外出租,租赁合同的效力只发生在被告与承租人即本案第三人王淑君、陈太平之间,第三人只对被告负有履行义务。因此,原告要求第三人直接向自己履行租金给付义务,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某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朱某甲2013年及2014年两年的租金共计人民币20000元;

二、驳回原告朱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朱某乙承担。

如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还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谢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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