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意通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郭郑湘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8:33
原告遵义市意通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正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毅,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郑湘,男,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市意通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郭郑湘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市意通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意通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梁洁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意通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戴继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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