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旭辉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升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8:33
原告遵义市旭辉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 贵州省遵义县鸭溪镇雷泉社区金竹小区。组织机构:57714009-1。

法定代表人刘朝辉。

委托代理人熊德智,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升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三村6号附3号。组织机构:50427925-2。

法定代表人黄血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春梅,重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市旭辉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升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市旭辉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被告重庆市升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旭辉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升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旭辉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升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卢方林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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