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欣伟运输有限公司与童金银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遵义市欣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巷口镇沙坪村高枧组。
法定代表人陈勇,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权,女,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童金银,男,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市欣伟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童金银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市欣伟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童金银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欣伟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童金银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欣伟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金权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夏子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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