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某某与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8:33
原告代某某,女,汉族,桐梓县人。

被告敖某某,男,汉族,金沙县人。

原告代某某与被告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代某某承担。

审判员  刘 沂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唐鸿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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