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远近与丁汉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8:33
原告蔡远近,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丁汉芬,女,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远近与被告丁汉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远近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远近撤回起诉。

审判员  姚 远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周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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