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廷邦与李景红确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邱廷邦,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李景红,女,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廷邦与被告李景红确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廷邦撤回起诉。
审判员 任礼强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樱梓
")被告李景红,女,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廷邦与被告李景红确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廷邦撤回起诉。
审判员 任礼强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樱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