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与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何某某,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被告安某某,男,汉族,四川省达州县人。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
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黄瑾静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佳佳
")被告安某某,男,汉族,四川省达州县人。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
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黄瑾静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佳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