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某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8:35
原告符某某,男,汉族,凤岗县人。

被告尹某某,女,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符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符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尹某某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符某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戴继红

审 判 员  黄瑾静

人民陪审员  刘桔荣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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