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战备与陈小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郝战备,男,汉族,河南省博爱县人。
委托代理人朱承强,贵州尚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小洪,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原告郝战备与被告陈小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战备撤回起诉。
审判员 黄瑾静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陈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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