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世泽与张正碧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冯世泽,男, 汉族,遵义市人 。
被告张正碧,女,汉族,遵义市人 。
委托代理人徐洪彬,男,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世泽与被告张正碧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世泽撤回起诉。
审判员 姚 远
二○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刁孝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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