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宣栋与夏正远、张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8:36
原告胡宣栋,男,汉族,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王顺利,贵州贵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奉天,贵州贵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正远,男,汉族,桐梓县人。

被告张芬,女,汉族,桐梓县人。

原告胡宣栋与被告夏正远、张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宣栋撤回起诉。

审判员  黄瑾静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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