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与胡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8:36
原告黄某某,男,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田维娟,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某某,女,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邓厚羿

审 判 员  姚 远

人民陪审员  刘桔荣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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