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贵文与刘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8:37
原告李贵文,男,汉族。

被告刘进,男。

原告李贵文与被告刘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贵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李贵文承担。

审判员  谢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杨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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