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碧与宋礼经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明碧,女,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王郢,遵义市红花岗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宋礼经,男,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牟正伦,遵义市红花岗区北京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民主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李永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住所地长征镇民主村。
原告李明碧与被告宋礼强、第三人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民主村村民委员会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明碧撤回起诉。
审判员 黄瑾静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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