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绍义与王富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8:37
原告李绍义,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被告王富安,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原告李绍义与被告王富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绍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25元,由原告李绍义承担。

审判员  谢 军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严亚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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