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守平与张永国、周碧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8:37
原告李守平,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雷开珍,女,汉族。

被告张永国,男,汉族。

被告周碧仙,女,汉族。

原告李守平与被告张永国、周碧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守平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永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陶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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