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国洋与王德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卢国洋,男,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
委托代理人熊明利,贵州贵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德仲,男,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国洋与被告王德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卢国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卢国洋承担。
审判员 姚 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刁孝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