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清芳与遵义市永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8:38
原告鲁清芳,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彭洪清,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建英,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遵义市永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石佛路1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嘉陵,副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清芳与被告遵义市永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清芳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利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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