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喜明与遵义渝黔鑫投资有限公司、龙孝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8:38
原告王喜明,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遵义渝黔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延安路525号。

法定代表人何盛发,总经理。

被告龙孝冬,男,汉族,重庆市人。

委托代理人母勇,贵州诺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洁,贵州诺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喜明与被告遵义渝黔鑫投资有限公司、龙孝冬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喜明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喜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35元(已减半收取),本院退还10000元给原告王喜明,由原告王喜明承担6135元。

审判员  王宇鹏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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