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某某与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某某,女,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杨某某,男,水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向某某自愿承担。
审判员 王继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亚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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