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与赵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某某,女,未成年人。
法定代理人杨某某1,男,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车志忠,遵义市红花岗区万里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某,女,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杨某某自行承担。
审判员 景贤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亚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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