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旭文与牟加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旭文,男,汉族,遵义县人。
被告牟加志(又名牟家志),男,汉族,遵义市人。
原告王旭文与被告牟加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旭文自愿撤回对被告牟加志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旭文撤回起诉。
审判员 戴继红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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