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杨与李昌辉、唐正颜、第三人唐正栾、唐正琴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杨,男,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赵耀,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昌辉,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唐正颜,女,汉族,遵义市人,系李昌辉之妻。
第三人唐正栾,男,汉族,遵义市人。
第三人唐正琴,女,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杨与被告李昌辉、唐正颜、第三人唐正栾、唐正琴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昌辉、唐正颜、第三人唐正栾、唐正琴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杨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昌辉、唐正颜、第三人唐正栾、唐正琴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杨杨承担。
审判员 田应雪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江孟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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