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天喜、黄顺全与蒋胜江、袁恒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8:40
原告张天喜,男,汉族,遵义市人。

原告黄顺全(又名黄顺权),男,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肖荣昌,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胜江,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袁恒丹,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天喜、黄顺全与被告蒋胜江、袁恒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核实,原告提供的被告袁恒丹的身份信息为虚假信息。本院责令原告提供被告袁恒丹准确的身份信息而被告未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天喜、黄顺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张天喜、黄顺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夏冰

二O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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