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廷伟与遵义市红花岗区儿童福利院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廷伟,男,汉族,贵州遵义人。
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儿童福利院,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忠庄镇立交居。
法定代表人杨欢,女,该单位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王滢钦,男,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廷伟与遵义市红花岗区儿童福利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廷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张廷伟承担。
审判员 李国政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严亚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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