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播瑞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陈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8:40
原告遵义市播瑞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南舟路新店子帝豪物流。

法定代表人刘成彬,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国琴,女,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陈胜,男,土家族,贵州省沿河县人。

委托代理人黄小鹤,女,汉族,遵义市人。

原告遵义市播瑞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播瑞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遵义市播瑞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金权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夏子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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