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洪万与付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郑洪万,男,汉族,遵义县人。
被告付东辉,男,汉族,遵义县人。
原告郑洪万与被告付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洪万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洪万撤回起诉。
审判员 黄瑾静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陈佳佳
")被告付东辉,男,汉族,遵义县人。
原告郑洪万与被告付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洪万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洪万撤回起诉。
审判员 黄瑾静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陈佳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