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新征程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与张大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遵义新征程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万里路蔺家坡10栋。
法定代表人:蔡元发,男,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大容,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原告遵义新征程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大容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新征程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0元,由原告遵义新征程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国政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严亚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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