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工矿贸易公司舟水桥饭店与宋加萍、朱礼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8:41
原告遵义市工矿贸易公司舟水桥饭店。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舟水桥。

负责人张云辉,主任。

被告宋加萍,女,汉族,遵义县人。

被告朱礼容,女,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市工矿贸易公司舟水桥饭店与被告宋加萍、朱礼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加萍、朱礼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工矿贸易公司舟水桥饭店自愿撤回对被告宋加萍、朱礼容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工矿贸易公司舟水桥饭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遵义市工矿贸易公司舟水桥饭店承担。

审判员  田应雪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江孟颖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