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鹏飞与李文忠、余太云、唐伦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鹏飞,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李文忠,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余太云,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唐伦霞,女,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鹏飞与被告李文忠、余太云、唐伦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鹏飞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鹏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70元,由原告刘鹏飞承担。
审判长 彭乾骥
审判员 田应雪
陪审员 高德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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