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红胜与遵义市庹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庹必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委托代理人曹成远,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庹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庹必成,经理。
被告庹必成,男,汉族,遵义市人。
原告罗红胜与被告遵义市庹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庹盟公司)、庹必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梓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红胜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成远、被告庹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庹必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红胜诉称,被告庹必成在经营遵义庹盟公司期间,于2009年11月21日与我签订《订货合同》,购买我经销的瓷砖,共计价款224277.50元。我按被告指定,分别将该瓷砖送至其承包的工地现场负责人庹成忠核实签收。被告依约应定于2009年春节前全部结清224277.50元。然而被告不讲诚信,仅付款74478.91元,不到价款的50%,余款连欠条都不写一张。我多次催收无果,被告才叫现场负责人庹成忠出具《实际欠瓷砖款14798.10元》的说明。综上,我认为被告在经营活动中,不讲诚信,故意拖欠货款,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偿付建材瓷砖欠款149798.10元;2、被告支付从2011年3月30日起至2015年1月30日止的延迟付款的滞纳金(每日万分之三计算为日45元)47个月1410天,计63450元。
被告庹盟公司、庹必成辩称,欠条没有公司公签章,我只签了欠材料款情况属实的字,在我当法人期间公司是欠原告这么多材料款,但是在我离开公司之后欠款有无支付我不清楚。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1日,原告与被告庹盟公司《订货合同》,约定:一、原告向被告提供瓷砖,原告将瓷砖运到尚嵇中学、沙滩中学、南白四中、五中及庹盟公司所属工程;二、货款、余款在2009年年前全部结清,包装及费用由被告庹盟公司承担,庹必成作为庹盟公司法人在该《订货合同》上签字。2011年3月30日,庹成忠出具《单据》一份,载明“庹盟公司从2009年11月份—2010年5月份共前罗红胜瓷砖款(按合同计算),合计金额为224277.05元,已支付74478.91元,实际欠瓷砖款149798.10元,庹成忠核”,上述《单据》在2011年8月22日,经原告签字认可后生效,2015年1月15日,被告庹必成在此《单据》上签署情况属实字样。
另查,遵义市庹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是庹必成。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订货合同》、《单据》等书证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庹盟公司签订的《订货合同》,是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未有事实表明签订合同的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该《订货合同》合法有效。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向被告庹盟公司交付了货物,经结算被告庹盟公司欠原告货款149798.1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被告庹盟公司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义务的责任,故对原告要求其支付拖欠货款149798.1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对原告要求被告庹必成的承担支付货款的请求,因《订货合同》的双方是原告与被告庹盟公司,原告提供的货物也是被告庹盟公司使用的,故被告庹必成不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的请求,被告延期付款,给原告方造成损失,应承担延期付款的责任,原告请求的滞纳金应是延期付款违约金,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结合原告请求的期限及标准,被告支付的违约金应从2011年3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货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5年1月30日止。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遵义市庹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拖欠原告罗红胜的货款人民币149798.91元及违约金(从2011年3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货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5年1月30日止);
二、驳回原告罗红胜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50元,由被告遵义市庹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还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义务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王梓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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