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清红与刘忠秀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彭清红,女,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曾探,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忠秀,女,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徐贤芳,贵州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清红与被告刘忠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清红撤回起诉。
审判员 韩 帅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田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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