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X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何粉裙失踪 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金X甲,X年X月X日生。
法定代理人蔡顺群。
被申请人何粉群,现下落不明。
申请人金X甲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何粉群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金X甲申请称:我母亲何粉群与我父亲金恩亮于1997年10月1日共同生活X年X月X日生育了我姐金X乙,X年XX月X日生育了我。我父亲金恩亮于2000年6月10日因病死亡,我母亲何粉群于2011年12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已两年以上,特向法院申请宣告我母亲何粉群失踪。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何粉群,女,1974年8月1日生,系申请人金X甲之母。被申请人何粉群与申请人金X甲之父金恩亮于1997年10月1日共同生活,双方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女金X乙,X年X月X日生育长子金X甲。金恩亮于2000年6月10日因病死亡。被申请人何粉群现与织金县XX乡XX村XX组村民施X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何粉群现居住在织金县XX乡XX村XX组,并未失踪。故申请人金X甲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何粉群失踪的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金X甲的申请。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罗天勇
二○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严 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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