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袁X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兴梅失踪案 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18:45
申请人袁X甲,X年X月X日生。

法定代理人覃XX,系申请人祖母。

被申请人王兴梅,现下落不明。

申请人袁X甲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兴梅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袁X甲申请称:被申请人王兴梅与我父亲袁厚荣于2003年同居生活,双方于X年X月X日生育了我,X年X月X日生育我弟袁X乙。我父亲袁厚荣2012年1月15日因病死亡后,我母亲王兴梅2012年5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故请求依法宣告我母亲王兴梅为失踪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王兴梅,女,1983年8月11日生,系申请人袁X甲之母。被申请人王兴梅与申请人袁X甲之父袁厚荣于2003年同居生活,双方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子袁X甲,X年X月X日生育次子袁X乙。袁厚荣于2012年1月15日因病死亡,被申请人王兴梅于2012年5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孩子袁X甲、袁X乙由其祖母覃兴云抚养,且无其他抚养义务人。王兴梅与袁厚荣在共同生活期间无财产。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1月11日在《检察日报》发出寻找失踪人王兴梅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王兴梅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兴梅于2012年5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经本院依法公告寻找,仍无下落,申请人袁X甲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兴梅失踪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被申请人王兴梅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肖孝兵

二○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魏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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