奚新良诉贵州宏亿昱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判决书
委托代理人邹红梅,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宏亿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益鸣,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奚新良诉被告贵州宏亿昱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胜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邹红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贵州宏亿昱科技有限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奚新良诉称,2013年2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担任被告工程部、房地产开发项目经理;税后工资为月薪25000元,每月15日前支付工资;合同期限为一年。期满后,被告仅支付原告工资14700元。2014年6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欠到原告工资285300元,承诺于2015年1月份付清。到期后,被告仍拒不付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285300元。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1、劳动合同书,证明2013年2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担任被告工程部、房地产开发项目经理;税后工资为月薪25000元,每月15日前支付工资;合同期限为一年(自2013年2月20日起至2014年2月20日止)。
2、欠条,证明2014年6月28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285300元,承诺于2015年1月份付清。
被告贵州宏亿昱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也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聘请原告担任公司工程部、房地产开发项目经理;税后工资为月薪25000元,每月15日前支付工资;合同期限为一年(自2013年2月20日起至2014年2月20日止)。期满后,被告仅支付原告工资14700元。2014年6月2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2853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承诺于2015年1月份付清。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劳动合同书、欠条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贵州宏亿昱科技有限公司欠原告奚新良工资人民币285300元的事实,有原告奚新良提供的欠条、劳动合同书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奚新良要求被告贵州宏亿昱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工资人民币2853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贵州宏亿昱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奚新良工资人民币285300元。
上述给付事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贵州宏亿昱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奚新良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785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杨胜平
二0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杨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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