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某某与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8:47
原告苟某某,女,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代某,男,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苟某某与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苟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姚 远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刁孝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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