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久远祥和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8:47
原告贵州久远祥和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花溪乡大寨村三组。

委托代理人陈永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洪平,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叶新,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南峰街道环城南路374号。

法定代表人邹善荣,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久远祥和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为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进行管辖,申请将本案移送仙居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5月23日签订《遵义市新蒲新区中桥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园区道路工程爆破分包合同书》,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为其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实施爆破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2年10月5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遵义市东部新区中桥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园区道路工程爆破劳务合同书》,所约定的权利义务与前一份合同书基本一致,平面图所划定的施工范围也基本一致,但该合同中却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向甲方(即被告)所在地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久远祥和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就同一建设项目内相同范围的爆破工程分别签订了的两份合同,两份合同中都对管辖法院进行了明确约定,但《遵义市东部新区中桥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园区道路工程爆破劳务合同书》签订时间在后,应视为双方对该法律关系产生纠纷重新约定了管辖法院,故本案应适用《遵义市东部新区中桥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园区道路工程爆破劳务合同书》中对管辖的约定,则本案应由仙居县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因此,被告针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当依法移送仙居县人民法院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仙居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则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利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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