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朝明与李新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8:48
原告邓朝明,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被告李新红,男,汉族,湖南省汉寿县人。

原告邓朝明与被告李新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朝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元,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邓朝明承担。

审判员  李国政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严亚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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