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甲与何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8:48
原告何某甲,女,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何某乙,男,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甲与被告何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甲撤回起诉。

审判员  姚 远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刁孝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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