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芬与遵义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8:48
原告王小芬,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曾奇志、赵廷友,贵州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光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芬与被告遵义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芬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遵义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小芬自愿撤回对被告遵义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小芬撤回起诉。

审判员  卢方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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