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明碧与遵义市集顺达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8:48
原告谢明碧,女。

被告遵义市集顺达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万里路狮子桥头。

原告谢明碧诉遵义市集顺达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明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谢明碧承担。

审判员  谢军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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