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8:48
原告吴某某,女,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田某某,男,汉族,遵义市人。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田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张祖华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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