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冯某某,女,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黄某,男,汉族,桐梓县人。
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冯某某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莫红梅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乾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