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翁某某,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胡某某,男,汉族,贵州省红花岗区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翁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姚 远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刁孝娟
")被告胡某某,男,汉族,贵州省红花岗区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翁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姚 远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刁孝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