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叶珍、王成刚与王成珍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吴叶珍,女,汉族,遵义市人。
原告王成刚,男,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王光静,遵义市红花岗区法律援助中心指定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成珍,女,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王良均,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遵义湘江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政务中心四楼。
法定代表人路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澍泽,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叶珍、王成刚与被告王成珍、第三人遵义湘江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吴叶珍于2015年6月19日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叶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叶珍、王成刚撤回对被告王成珍、第三人遵义湘江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祖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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