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仙与夏飞腾、欧阳冀湘、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8:49
原告王世仙,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李世军,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勤慧,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夏飞腾,男,湖南省宁乡县人。

被告欧阳冀湘,男,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

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456号亚时代大厦19楼、20楼。

负责人肖建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志军,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王世仙与被告夏飞腾、欧阳冀湘、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世仙撤回起诉。

审判员  韩 帅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田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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